學生行動電話使用管理規定

公開

彰化縣大竹國民小學學生行動電話使用管理規定

                                10882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

(一) 教育部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訂定公布「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

(二) 教育部96年6月22日教育部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 實施目標:

(一) 維持學校團體秩序、尊重學生權益,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

(二) 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

(三) 教導行動電話使用禮儀並遵守應有的公共道德與規範。

三、 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四、 實施原則:

(一) 學生如需攜帶個人手機到校均需由家長同意(附件一),且於必要時方得使用手機與家長作為聯繫之用。

(二) 學生如攜帶手機進入校園,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在校期間發生遺失或毀損及個人之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

(三) 學生於上課期間〈含課後班、攜手班等〉,均需關機。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得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或各處室說明使用理由,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

(四) 學生如攜帶手機,以學生、父母間之通話聯繫功能為主,其他功能皆禁止在校使用,亦不得攜帶手機充電器至學校使用。

(五) 為維護學生行走時的安全,禁止邊走邊使用手機〈包括撥打電話〉,聽音樂或戴耳機等行為,以避免發生危險。

(六) 為維護正確使用手機之禮儀,學校得透過機會教育加強宣導,提升學生使用人應有的禮儀規範。

(七) 基於尊重學生權益與校園和諧倫理,未經老師許可,禁止學生相互借用手機,或使用手機通話、簡訊等傳送不實訊息造成他人之困擾或騷擾。

五、 違規處置:

(一) 老師發現學生違規使用行動電話,得予暫時交付學校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歸還學生。學校或老師暫時保管行動電話時,需簽註保管及歸還紀錄(附件二),未經學生父母之同意,學校相關人員不得侵犯學生隱私權之保障。

(二) 如未遵照規定,由導師依本規定處理及通知家長,情節嚴重者報請學務處進行處理。

六、 本要點之規範悉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訂定,如有未盡事宜或另頒新規範時,得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補充規範之。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定案後,呈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